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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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2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廖專長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秀青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99,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家事事件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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