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6號上訴人 林億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梅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