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榮駿選任辯護人黃靖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791、13209、17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有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及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惟有證人即告訴人A女(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甲女(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C女(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仍可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3年10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卻於105年3月28日對A女為性騷擾犯行,嗣因該性騷擾犯行於105年3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接受警詢後,竟又於105年
6月2日對甲女為強制猥褻犯行,而後於105年6月3日及同年7月25日因上開對甲女強制猥褻犯行再次接受警詢及偵訊,詎又於105年7月27日對C女為強制猥褻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5年
9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且以被告於105年3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接受警詢,而後又於105年6月3日及7月25日接受警詢及偵訊,但被告卻於105年6月2日及105年7月27日,再對甲女及C女為強制猥褻犯行,可見被告面臨司法偵查,仍一再以身試法,足認其確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本院審酌被告被訴犯罪情節、其犯行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因遭逢生活中重大挫折,才會出現行為控制問題,之後改在家中照顧祖父母後,自105年7月28日起至同年9月2日經本院於偵查中裁定羈押期間,並未再犯,且被告祖父母已年逾80歲,亦需人照顧云云,然被告之祖父母年歲既長,是否有能力約束被告行為,實屬難以期待,且此種居家由家人看管之手段,無從保證被告無機會再犯。綜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5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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