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465號聲請人 鍾雲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鍾雲賜│合作金庫中│104年11月30│175,000元│XQ0000000│││││和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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