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建字第48號原告捷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芳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伊於民國95年2月17日,向被告承攬「龜山山鶯路至萬壽路管線埋線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採實作實算,伊於95年6月15日施工,於96年12月9日完工,完工後因兩造對數量有爭議,伊即拒絕申報竣工,實際工期已歷經
1年有餘。伊與被告原承辦人即股長 王明星 核對後,其因此增加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9,830,428元,惟被告給付其中24,602,068元,尚有5,228,360元未付。理由分別如下:
㈠、增加工程款部分:伊於完工後,多次攜帶實際竣工圖及施工日誌至被告公司與監造人員核對,實際工程累計完成金額應為29,830,428元,惟因被告承辦人員異動,而拒絕以實際竣工圖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而僅係依設計圖作為結算數量依據,而致有結算金額之異。被告又未附理由即對伊扣款,伊否認有施工不良、違約罰扣款、施工逾期、工程查核列丙等罰扣款及需由被告代墊罰扣款之扣款事由。其中施工品質缺失罰款係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告發擅自挖道路及鄉公所逾時施工罰鍰,與伊施工品質無關;至於被告稱遭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罰款250,000元部分,係被告之責任,自非代墊罰款,而無由自工程款中扣除;其他施工不良罰扣款部分,則已發生於伊工程完工之後,自不應對伊扣款;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簡稱工程會)查核小組將系爭工程列丙等,並未知會伊,伊對扣點內容並無所悉,且依內容觀之,伊均有製作,遭扣點責任應為監造人員未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施工查核小組所致,自不能將責任歸諸於伊。
㈡、物價調整款部分:系爭工程因係於道路施工,故施工皆須經路權單位核發許可證,因許可證皆由被告申請,是伊可施工而未施工之日數,亦有係等待被告申請路權單位核發許可證之期間,且應扣除桃園縣政府限制週末不得開挖施工之日數。
㈢、爰依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7,654,8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原約定於95年6月15日開工,惟遇抗爭停工,並經伊認可不計工期,因而實際開工日期為95年9月19日,迄97年12月22日竣工,原告於施工期間所為工程估驗,均按實際工作進度提出估驗,第一次、第二次估驗均無爭執,並由被告核實給付工程款20,709,975元,第三次則為竣工計價,原告於竣工計價單內所載款項有所爭執,因而於97年12月8日向工程會申請履約調解,經調解成立,由原告同意核章,伊則依此完成竣工結算給付,結算金額為26,210,837元,並非原告所稱24,602,068元。
㈠、結算工程款部分:伊竣工結算金額,係依原告所提供之竣工圖、施工日報表、原告簽章之驗收紀錄及原告簽章確認之發包竣工計價單等資料,由被告承辦單位核實製作成竣工圖,鑄鐵另件、直管及工程數量統計後,原告實作金額為26,210,837元(21,780,383元+4,430,499元《依前述調解調整合約價》=26,210,837元),並包括應歸屬於原告負責之施不良罰扣款1,140,000元,被告代墊罰扣款250,000元、違約扣款64,000元、施工逾期8天罰款174,405元、工程查核列丙等罰扣1,863元,合計1,630,268元。原告並無於竣工結算後尚有新增實作項目,伊自無增加給付工程款之可能。另系爭工程契約並無設計不當問題,後雖有工程之變更,惟係經兩造合意變更,且因本工程為夜間施工,受限於勞動基準法每天申報4小時每月不得過46小時加班之限制,是兩造契約約定,施工時,如伊監工人員無法於現場監造時,原告應拍攝照片或存證作為佐證資料,以證明其實作依據,否則即屬違約(系爭契約3-3頁,施工說明總則第19條、3-4、3-
5頁、4-104頁、4-110頁),施工日報表係由原告所製作之參考資料,則本件結算時倘原告未能檢附相關照片部分,不能認定數量,自不能依原告單方之日報工項與數量認定數量,被告即無給付責任。
㈡、物價調整款部分:依前述工程工統計表所示,原告於96年12月9日施作新舊管連絡後即無施工,於工程會調解後,更無再為任何施工,系爭工程自開工起至竣工止,扣除不計工期
789日,原告施工日期86日,可施工而未施工45日,實際日曆天131日,工期並未逾1年,依工程契約第6條第1之7,自無物價調整工程款之適用等語置辯。
㈢、爰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暨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不爭執事項:原告於95年2月17日,承攬被告「龜山山鶯路至萬壽路管線埋線工程」,採實作實算。完工後,被告已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24,602,068元。
四、爭執事項:
㈠、系爭工程款金額為何?被告對原告各項扣款是否有理由?
㈡、系爭工程工期為何?原告得否請求物價調整款?其金額為何?
五、系爭工程款金額為何及被告對原告之扣款有無理由部分:
㈠、兩造經協議後就爭執事項簡化為如附表一所示,則各就其爭執內容判斷如下:
⒈附表一項次1、5、6、9、18部分:兩造已於100年9月19日協議如附表所示。
⒉又附表一項次13部分:依被告所提出97年2月27日結算明細
表,其結算金額亦認管溝取樣試拌費為9處,結算金額為4,
716元(見卷二第54頁),則被告仍爭執數量,及原告仍爭執未結算此金額,實屬無據。
⒊另附表一項次15、16部分:查原告於97年間,曾因為施工中
鋼板厚度等增加材料費及剩料收購問題,向工程會提出申訴,經兩造於98年6月26日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他造(即被告)同意合計應給付申請人(即原告)4,430,499元(即2,842,842元《MRC回填料工項》+731,900元+101,876元《後兩項為剩餘鋼管收購工項及訂制品,金額為833,776元》,外加稅管費753,881元)。基於調解之目的,申請人同意捨棄MRC回填料部分及剩餘的鋼管收購及訂制品(特殊接頭)部分之利息及本件之其餘請求(關於鋼管厚度變更所增材料費用)」等語,足見於原告申請調解時,系爭工程已完工,請求該部分材料費時,相關之工程數量亦應已確定,兩造嗣已達成調解,而被告亦依調解結論將該部分工程款調整為相同之金額,原告依調解之結論,既已拋棄此部分之請求,自不得再行請求。原告雖稱:「工程會是與我說已施作,是否得以每米327公斤之單價來計算,當時證人王明星亦是希望我吸收,但因為時間施太久了,我沒有接受調解之結論…」等語,顯與前述調解後原告以98年5月27日捷水外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同意接受調解建議結論等情不符,業據本院依職權向工程會調閱98年5月6日工程訴字第09800195250號調解全卷到院查訛無訛,而難採信。
⒋附表一項次2、3、4、8、17、21部分:
原告主張於夜間施工數量部分,業據其提出數量相符之施工日報表(其中項次2、4部分,施工日報表438.2及167,後已調整為412、147,減縮如附表所示之數量為請求,亦無不可)及其完工後所製作申報之竣工圖為憑,被告則以原設計圖為本,並參酌有照片佐證之部分計算其數量,此係經證人即承辦系爭工程結算之 徐盛輝 證述無訛。而查,系爭工程因需挖掘路面,其挖方、埋設管線及填方之施工,均必須於夜間施工,為兩造所不否認,而就已經施工完成部分,兩造亦陳稱上開數量部分已無法經由現有儀器設備檢驗以確認其數量,故本件已無法實際確認其數量。又查,證人即於97年6月調職前原承辦系爭工程之人員王明星證述:「(問:
監工日報表如他《即監工人員》不在場,如何製作?)有相片可以輔助,還有開挖的寬度、深度可佐」、「(問:一定要到確定數量後,才會將混凝土覆蓋?)不是,在舖的時候都會照片,這也是輔助性質,證明確有施工,有放MRC」、「(問:如混凝土蓋上去後,這些數量會否待你們確定才蓋上去?)不會,因為有標尺,可以標出深度、寬度,這部分很清楚,數量亦可定。蓋上去雖看不到,但是標尺可以看出填方。管線部分一定會按我們給予的填上去。當初我審核時,確實有交待,每一個地方是幾米都有交待,如有不足或過深廠商都要跟我們交待,廠商提出照片給監工,監工再轉給我看」、「(問:如有部分提出不照片,如何審核?)沒有提不出來的照片,現場開挖一定都會有照片;如果沒有照到的話,如果圖畫出來,我們至現場看有無彎頭。如不用彎頭的部分,直管的話就不用照片,我們會量整個長度。量長度之後就可以確定數量。管線材料是由我們公司提供的,埋完後要試水一個小時,所以不可能沒有埋,我們的管線都是有編號的,每次施工數量我們都會知道,就算監工不在場,但從日報表中亦可以看出。廠商不可能不放管線,因為我們會試水」、「(問:有無可能在結算時,現場丈量與原告提出的竣工圖不同?)有可能…」、「廠商現場丈量只能丈量長度,不能丈量土方。如果沒有照片的話,就按標準段面圖算」、「(問:當初是否按日提供施工日報表、照片給監工並審核監工日報表而無問題?)是。監工有到場才會寫監造計畫,如果沒有到場的話,只能就承商的施工日報表填寫。原則上第二天我們會到現場勘查,只是因為第二天要恢復通行,故已覆蓋住」等語,足見系爭工程依其施工性質,應有一定之施工規範,其開挖深度、寬度、長度有其一般之標準,可由標尺得以佐證,若稍有相異之處,始會以照片加以佐證,足見拍照僅係輔助證明之性質,尚非唯一之標準,否則,倘所有夜間施工均需照片始能確認,豈非係將監工之責任,轉由廠商自行負責,且係全部施工過程、工項均需拍照,倘稍有疏漏,即無法依實作請求,顯然對於廠商過苛,實屬無據。再者,廠商施工日報表係按每日施工記載,並需交由監工審核,則倘若對於日報表記載有所疑慮,可即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或就確有因未檢附照片而致數量不清之部分,亦可即時請廠商提出,或依實際情況記載於監造日報表,以資比對,惟依卷附監工日報表之記載,並未曾提及廠商施工有何數量與施工日報表不符或需待照片補充以確認之情形(見卷二第70-125頁),則證人王明星依其審核過程經由監工人員報告過程所為之前開證述,並無親自到場之必要,被告抗辯王明星未親到現場,所證不可採信,顯屬無據。從而,原告主張其施工數量與按日填載之日報表相符等情,由前述原告逐日提出日報表,並經由被告翌日逐日審核數量之過程,及系爭工程施工數量之特性,原告主張依與其日報表記載相符之竣工圖計算數量等節,自非無據,而應予採信。被告事後於核算時始向原告表示有未按日提出照片,數量即無法確認,實有違其監工之責,而難採信,而由卷附之監工日報表其簽名欄亦均係由徐盛輝所填載,則其證述於完工核算後始要求原告補提照片,未能提出照片並罰鍰等語,既與前開監造需逐日確實審核情狀不符,亦難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認附表一所示項次2、3、4、8、17、21部分,應以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⒌附表一項次10、11、12、15、19、20、22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屬於假設工程,並以施工日報表為據,被告則抗辯假設工程並無照片可茲佐證。而查,假設工程亦於工程施工後即已不復現,因而亦無從實際丈量。又查,系爭工程之施工日報表及所拍攝照片,均不過為實際施工數量之佐證,已如前述,惟參酌施工時間、被告監工日報表之記載等情形,認如施工日報表並無記載不實之情況,且被告復無法證明其所載施作項目與實際應施作內容有何不符之處,自不得僅以原告現已無法提出當時所拍攝之照片為由,即認其數量為不可採。再者,系爭工程契約雖約定施工照相規定:「…乙方(即原告)應就工程施工之特性以能顯示施工過程(含施工前中後),妥善規劃施工照相方式、位置及時程…拍攝照片應於次日上午9時前(甲方無上班假日順延)E-mail至監造人員並電話確認,以利監造人員管考與計算工程數量…」等語,惟並未約定如未依此拍照,則應如何計算工程數量,或即認無此部分施工數量等相關計價規範,或依約被告有權利得立即請求原告開挖確認數量,惟被告捨此未為,其辯稱僅得依照片認定數量等語,自無足採。是認附表一所示項次10、11、12、15、19、20、22部分,亦應以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另被告抗辯項次11之閥盒週邊澆置早強混凝土部分,應計入原告所施作「M3窨井及按裝(270×240×300)」工項中,因由該工項單價分析表已有列混凝土之數量(見卷四第33頁)等語,惟查,依該單價分析表中該工項中混凝土之規格為「211kgf/cm2」,與原告所請求之閥盒週邊澆置早強混凝土規格為「380kg/cm2」早強水泥混凝土不同,且依原告所提出之施工照片顯示,其確有施作人孔蓋與於人孔蓋旁舖設混凝土,而被告結算明細表中,有「M3型窨井及按裝(270×240×300)」1處、及「M1型窨井及按裝(
200×100×165)」2處,並另有「鑄鐵人孔蓋(直徑600m/m)」3組(見卷二第54、55、58頁),則窨井3處縱認依單價分析表,已內含混凝土之施工,惟就鑄鐵人孔蓋部分,則無資料顯示已有內含混凝土之施工,或該「閥盒週邊澆置早強混凝土」工項不包括原告於人孔蓋週邊之混凝土澆置施工,是原告於原有工項內依其實作數量請求被告給付,自非無據,被告執此抗辯,尚屬無據。
⒍附表一項次7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因原路徑為尚未徵收之私有土地,無法取得路權,因而變更設計改經鐵路下方,因進行推進坑工程,詎因土方坍方,而緊急以混凝土強灌,而有項次7之費用等語,並提出會簽被告同意灌漿施工之文件為憑,被告雖不否認事後有同意灌漿及其數量,惟抗辯系爭工程設計時有編列「推進坑及到達坑前藥劑處理費」及變更設計時另有編列「地質鑽探調查及試驗費」,原告未依約先進行地質調查報告,亦未先以藥劑改善地質,冒然推進施工,造成鐵路地下湧出大量污水及落盤不斷,係可歸責於原告,被告因情勢緊急而同意由原打入鋼軌樁內側處扎鋼裝模灌漿,防止災害產生,此費用自應由原告負責等語置辯。惟按定作人提供一定土地供承攬人施作,其對土地狀況之取得、使用及瞭解程度,必然較承攬人為容易,且除於發包前,定有相當時間得由承攬人進行地質調查,始決定承攬與否、施作工法、施作期間之估價,否則倘於承包後,始為地質調查,自會發生原施作工法不適於該施作土地等非可預期之契約風險,因此,地質調查之責任,通常需由定作人負擔,或需有相當之調查後或配合路權之取得,始得將該風險責任轉由承攬人負責,始符合承攬契約當事人雙方締約之公平,而若無法為地質調查之情形,則其因此所發生之風險,自應由定作人負擔。經查,系爭工程原發包需通過私有土地之路徑,其風險不高,於契約簽訂後始變更為需經由鐵路下方之土地,則此時風險升高,非原契約所得預料,縱使簽約時有地質鑽探之資料,亦無法供契約變更後使用,此契約路徑變更之地質改變,實非當事人於簽約時所得預料,是證人徐盛輝證述原告於得標時即應探挖,如有問題於簽約時即應提出等語,尚無足採,亦無法作為不利於原告之認定。再者,系爭工程需垂直穿越鐵道下方,而鐵路之路權屬於鐵路局,而鐵路有其每日長途公共運輸之需求,鐵軌有需保持暢通、防止變形之特性,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位於鐵道旁邊,其鑽探或地質改良物藥劑處理尚須取得鐵路局之同意等語,洵非無據,亦與證人王明星證述路權單位不會准許探挖等語相符,是被告既無證據證明於系爭工程已得路權單位允許鑽探,並允為地質改良物之添加,更遑論於地質調查前,即要求原告連同地質改良物部分與被告為約定,且亦未給付或展延地質調查及改良之合理適當工期,其於變更設計後加計原已施作之工期,僅另增加30日之工期,是被告僅以有列載上開工項為由,逕認事後發生坍塌均屬原告之責任,而無給付此部分數量之義務,自屬無據。則原告於施工中發生地質坍塌之情形,既非原告施工不當所致,並經被告同意後,實際以混凝土強灌固化土質,則其請求此部分固化之費用,亦應准許。
㈡、被告結算時對原告之扣款部分:⒈施工不良罰扣款1,140,000元部分:被告主張曾請原告補送
系爭工程施工照片,經核對有缺失部分,予以扣款,其情形分類如下:「A、0000-0000m/m施工照片㈠甲類罰款:(項次20)未會同甲方監造及接管單位辦理管內可移動式監視設備(CCTC)檢測,1處×10,000元=10,000元㈡乙類罰款:
(項次36)未逐根(支)拍照全管溝回填MRC管底層118張、(項次19)未逐根(支)拍照管底固定塊99處、(項次38)焊道目視檢測後未拍攝照片22處,計239張(處)×3,00
0元=717,000元。㈢丙類罰款:(項次4)未拍攝可資辨識之彩色照片-埋管深11張、MRC管頂層81張、臨時路面修護AC底油50張、臨時路面修護AC鋪面29張、節點另件組裝40張、收工封管42張、其他(需拍攝之照片如路面刨除加封)
4張,合計257張×1,000元=257,000元。B、本處龜山服務所既設400m/m以下管線之裝拆節點另件組裝及用戶給水栓改裝施工照片-丙類罰款:(項次4)未拍攝可資辨識之彩色照片節點另件組裝48張、用戶給水栓改裝48張,合計96張×1,000元=96,000元。C、50公尺一組0000-0000m/m施工-丙類罰款:(項次4)未拍攝可資辨識之彩色照片埋管深1張、MRC管底層16張、臨時路面修護AC底油13張、節點另件組裝7張、收工封管18張、焊道防蝕保護層檢測5張,合計60張×1,000元=60,000元…總計1,140,000元…依工程契約第6條第3款規定…不符契約規定(含違約罰扣款)…甲方(即被告)得通知乙方限期繳納或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如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補繳或自保證金扣抵」等語,有被告97年12月16日台水二處湳廠字第0970002556號函在卷可按(見卷二第191-196頁),其已有詳細說明及請原告補件、或教示其異議途徑,而原告並未能依其詳列缺件部分補提相關照片,亦未有異議而經變更其扣罰之情形,且系爭工程確實因照片未完整,而致兩造數量有所爭執,業如前述,雖照片拍攝與否,尚與數量之認定並非以照片為唯一依據,然因照片未完整,屬有未依契約履行之情形,是被告予以扣罰,尚非不許。原告主張於工程完工後即不得扣款等語,則與扣罰之事由及契約約定不符,而屬無據。
⒉代墊罰扣款250,000元及違約罰扣款64,000元部分:被告主
張上開因原告擅自挖道路及逾時施工罰款部分,業據其提出97年1月7日簽呈,時已遭龜山鄉公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裁罰150,000元及100,000元,因而亦依約罰甲類罰款20,000元、10,000元,再因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違規計丙類扣罰2,
000元,並提出工程查核列丙等扣點14點(詳後述)罰款28,000元及嗣後再查核不符契約約定而有施工不良及違約罰扣4,000元函文(見卷二第197-210頁),並有原告於96年12月24日以捷水外字第096001224之1號函覆:「一、本公司貴廠辦…為涉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告發擅自挖掘道路及龜山鄉公所逾時施工罰款事宜,本公司已透過桃園縣議員…及鄉代們代為伸張,是時逾時及擅自挖掘道路行為之無奈與迫切性。而來文限期繳納罰款乙節本公司商請貴廠能代予轉訴本公當將行申訴救濟請求桃園縣府交通局及龜山鄉公所寬限些時日…二、相關他項施工品質缺失罰款本公司同意由施工尾款扣抵」等語,足見其就龜山鄉公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裁罰部分已知悉,且事後亦未經救濟程序獲得免罰,是被告自其工程款扣抵,自無不許之理。原告雖抗辯係被告承辦人員疏失等語,並提出被告96年5月7日函文予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之說明為據,惟業經被告否認,並稱係被告代轉協商函內容,此則與函文收文對象之情形相符,是原告抗辯被告承辦人員有疏失等節,則屬無據,且由被告前開函文日期係於原告所提出函文之後,亦徵該罰款仍未遭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撤銷,原告事後亦仍以該函文同意部分扣款,且被告亦因此依約列為丙類及甲類罰款事由,並扣罰金額,如前所述,亦為可採。另工程查核列丙等扣點罰款部分,則既屬原告施工不良所致,被告於繳罰後請求原告歸墊,亦屬可採。是原告雖抗辯前述扣款與伊施工無關,不得由工程款中抵扣等語,要難採信。
⒊施工逾期8日罰款174,405元部分:原告主張於95年6月15
日開工,於96年12月9日完工,扣除非可歸責於原告,且經被告同意之停工期間,施工並無逾期等語,被告則主張兩造原約定於95年6月15日開工,惟因未開工即遇抗爭,而同意停工,實際開工日期為95年9月19日,迄97年12月22日竣工,原告逾期完工8日等語。經查,系爭工程原約定於95年6月15日開工,工期為30個日曆天,嗣經變更設計後,核准工期改為110個日曆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惟查,本件施工期間各月份之施工情形詳如附表二所載,除兩造同意停工及確有施工之工期外,就有爭執之部分,原告主張因為等待路權單位核准期間及週末無法施工等語,惟原告並不能提出等待路權單位核准期間為何,及參考系爭工程契約約定為日曆天,非工作天,亦無扣除週末無法施工之因素,而證人王明星亦證述其於設計時因改為日曆天計算等語,足見日曆天確實與工作天不同,證人徐盛輝則證述桃園縣並無規定假日並無開挖施工,系爭工程路權核准期間有請求延期,只要停工就不算工期,如路權單位同意施工,我們就會請施工單位復工等語明確,是王明星證述日曆天計工期尚需另行設計排除週末期間等語,顯有違常情,並與其設計以日曆天計算之情狀不符,而難作為有利原告之認定,且原告主張有經被告同意改為工作天,或確有週末無法施工之情形,復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而難採信。則就兩造有爭執之施工期日部分,其中⑴、95年10月間,原告於23日、25日至31日未施工,施工日報表並未說明23日為何未施工,自應計入工期,而25日至31日7日部分,原告雖於施工日報表記載因雨未施工,惟被告之監造日報表則記載「天氣晴」且有施工,而系爭契約就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限之說明,則亦記載「不論晴雨均須計算工期」,亦與證人徐盛輝證述相符,是認被告主張10月間可施工而未施工之日期為8日,應為可採。⑵、另95年11月間,原告於11日、12日、19日、22日至30日共12日未施工,其未於施工日報表中記載未施工原因,則被告主張係可施工而未施工,應計入工期12日,亦屬可採。⑶、95年12月間,原告於1至3日、5日、6日、8日、10至16日、18日、19日未施工,共計15日(28日至31日之停工4日則為兩造不爭執),惟依監工日報表記載95年12月4日變更設計議價完成,故1至3日之工期係等待變更設計期間,而不計入工期,惟其餘12日,原告施工日報表則未記載未施工原因,則應認應計入應施工未施工之工期為12日為當。⑷、96年1月間,除1日至9日等待復工通知部分為兩造不爭執外,依原告施工日報表之記載11日至22日、24日等待復工通知,25日記載居民陳情立委,26日至31日記載協調居民抗爭等事宜,足見96年1月施工期間,因居民抗爭而停工,此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且此事由於協調成立前,應屬一繼續性、不間斷之情形較為可採,是此20日均應不計入工期,況且,被告亦未說明何以該月有6日為可施工而未施工之期間為何,自難計入有應施工而未施工之工期6日。⑸、96年3月間,原告於15日至18日、20日等5日未施工,且於施工日報表中未記載未施工之原因,是此5日期間應計入應施工而未施工之期間。⑹、另於96年4月間,依原告施工日報表所記載,實際施工期間為3日,其餘等待復工通知期間為27日,並非26日,被告僅同意不計入工期26日,則屬無據。⑺、96年8月,原告雖有於26日施工1日,惟此非配合其他工程之施工,而被告亦同意不計入工期,自不應計入工期。⑻、96年11月間,依原告施工日報表記載施工2日,其餘均為等待復工通知期間共28日,被告並無表示有應施工未施工之情形,自不應計入工期。⑼、96年12月,原告於9日完工,其於1日至
6日未施工,亦未說明未施工原因,自應計入工期。小結,是累計至96年12月9日,原告實際施工日數為118日(計算式:12《95年9月施工日》+13《95年10月施工日》+8《95年年10月可施工而未施工日》+18《95年11月施工日》+12《95年11月可施工而未施工日》+12《95年12月施工日》+2《95年12月可施工而未施工日》+2《96年1月施工日》+14《96年2月施工日》+6《96年3月施工日》+5《96年3月可施工而未施工日》+3《96年4月施工日》+2《96年11月施工日》+3《96年12月施工日》+6《96年12月可施工而未施工日》=118日),確已逾期8日,並以此推算應完工日為96年12月1日,是被告以原告逾期8日而依約罰款174,405元,自非無據。另原告主張依被告提出之挖路許可證以觀,96年1月1日以後,僅有96年4月6日至8日始有挖路許可證,其餘均無可施工而未施工之日數等語,顯與前述原告於前數月間仍有施工之情形不符,而難採信。⒋工程查核列丙等罰扣1,863元部分:被告主張系爭工程經工
程會查核結果列為丙等,依約扣罰工程品管費用百分之一,其金額為1,863元等語,並提出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影本為憑(見卷二第206-207頁),依其優點並未列計,而缺點則列24點,查核分數為63分,其中「…⒎未落實執行施工計畫(扣2點)⒏未落實執行品質計畫(扣2點)⒐未實執行品管自主檢查(扣2點)…⒒依自來水公司合約規定10
0萬以上工程需設立品管人員,惟本工程迄今仍未設立(扣
2點)…⒘無坍度試驗紀錄(扣2點)⒙MRC未依合約規定每250m3或澆置3次取樣1次(僅95.9-95.12僅取樣9次,96年施工均未取樣);另部分報告僅有7天強度試驗,無28天強度試驗資料(扣2點)…瀝青路面厚度及壓實度檢驗頻率不足(扣2點)…扣14點,查核結果為丙點」等語,足見遭扣點之內容,均為施工廠商即原告之責任,是被告主張應自工程款中扣罰1,863元,自屬有據。至於原告主張均有製作,扣點係監造人員未將資料交予施工查核小組等語,惟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㈢、如附表一之數量應認定如前㈠所述,因此應增加之工程款,其中①項次1部分依議定數量增加3件,金額增加2,787元(計算式:929元×3=2,787元)。②項次2部分增加11.7M,金額增加10,495元(計算式:897元×11.7=10,4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③項次3部分數量增加6件,金額增加5,400元(計算式:900元×6=5,400元)。④項次4部分數量增加16口,金額增加36,096元(計算式:2,256元×16=36,096元)。⑤項次5部分依議定數量增加15口,金額增加170,340元(計算式:11,356元×15=170,340元)。⑥項次6部分依議定數量增加15口,金額增加115,290元(計算式:7,686元×15=115,290元)。⑦項次7部分,數量應為446M3,金額增加713,154元(計算式:1,599元×446=713,154元)。⑧項次8部分:數量增加136.6M2,金額為29,779元(計算式:218元×136.6=29,779元)。⑨項次9部分,依議定數量增加9口,金額增加16,541元(計算式:2,363元×9=16,541元)。⑩項次10部分,數量應增加1,241.6M2,金額增加430,835元(計算式:347元×1,241.6=430,835元)。⑪項次11部分,數量應為3只,金額為6,363元(計算式:2,121元×3=6,363元)。⑫項次12部分,數量增加680.5M2,金額增加237,495元(計算式:349元×680.5=237,495元)。⑬項次13部分,並無加減。⑭項次14部分,數量增加16天,金額增加10,528元(計算式:658元×16=10,528元)。⑮項次15部分,已依調解結果,毋庸增減。⑯項次16部分,已依調解結果,毋庸增減。⑰項次17部分,數量增加9處,金額增加72,873元(計算式:8,097元×9=72,873元)。⑱項次18部分,依議定數量增加212.5M,金額增加256,275元(計算式:1,206元×212.5=256,275元)。⑲項次19部分,數量增加96.9M3,金額增加2,519元(計算式:26元×
96.9=2,519元)。⑳項次20部分,數量增加38.62M3,金額增加30,317元(計算式:785元×38.62=30,317元)。
㉑項次21部分,數量增加230kg,金額增加8,510元(計算式:37元×230=8,510元)。㉒項次22部分,數量增加31口,金額增加15,128元(計算式:488元×31=15,128元)。以上增加工程費共計2,170,725元(計算式:2,787元+10,495元+5,400元+36,096元+170,340元+115,290元+713,154元+29,779元+16,541元+430,835元+6,36
3元+237,495元+10,528元+72,873元+256,275元+2,
519元+30,317元+8,510元+15,128元=2,170,725元)(詳見卷二第44-62頁結算明細表中項目及單價欄位)。而被告扣減工程款之部分,均為有理由,則原告自不得請求已扣減部分之工程款。依前所述,本件原尚得請求被告給付差額之工程款應為2,170,725元。
六、原告得否請求系爭工程之物價調整款,及其金額為何部分:
㈠、經查,系爭工程契約第6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一項估驗款第7款之約定:「工程期限未達一年者,不按物價波動之影響而調整工程款;工程預定進度表中之工程期限達1年(365天)者,按物價指數調整計算」等語,足見適用物價調整款應以工期有達1年者為限。又物價調整款係為填補廠商於開工後,施工期間因物價波動等情事變更因素,所為成本之填補,並非工程款遲延發放所致之利息損失,故其工程期限,應以原預定開工日為準,因此時廠商已因備料而進料,並計至實際完工日為止,此期間始為物價波動而致廠商可能之損失,而非以向業主申報竣工結算之日為止,因工程款於完工時即為廠商所得請求,其計算有無逾期亦以實際完工日為準。因此,系爭工程之工程期限應自95年6月15日至96年12月1日,96年12月1日至96年12月9日則為逾期日,已如前述,逾期完工既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自不得計入請求物價調整款之期間,惟上開95年6月15日至96年12月1日之期間亦已逾1年,依約自有物價調整之適用。被告抗辯系爭工程甫開工即遭抗爭而於95年6月15日至95月9月18日停工,實際開工日為95年9月19日,及應扣除施工期間同意停工之日數,工期仍為110日曆天等語,應係對物價調整款之誤解,而難採信。至於系爭工程雖於95年12月間,曾辦理變更設計而再為議價,惟系爭工程之施工期間、原約定條件均未變更,並逾加計變更前之施工日數,自無變更上開物價調整款期間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依兩造不爭執計算物價調整應按契約附件8之「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說明書」所載:「工程費調整計算式:應調整增減估驗款=原估驗金額×(《估驗月份總指數/開標月份總指數-1》-0.025)」,則開標月份為95年2月份,此為工程原契約之議價期間,雖較前述開工日為早,惟既經兩造同意依開標月份為其計算基礎,自無不可;而系爭工程因估驗月份顯然晚於實際完工月份,而原告既僅請求以完工月份為計算基礎,且此合於前述物價調整款之性質,是認原告依此請求尚無不許之理。原告雖請求結算估驗(原契約)金額以2,694,617元及第一次估驗(第一次新增)金額以2,51
9元(尚有第二次新增38,827元及15,128元)作為計算調整金額等語,惟本院已認為應增加之工程款(即結算估驗款)為2,170,725元,無如前述,且於變更設計議價時並不影響原契約原有工程項目,則應以原契約議價(本件即為開標)時為總指數計算之基準,是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物價調整款應為如附表三所示,即調整後金額合計為2,494,188元。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差欠工程款及物價調整款,應為可採,且其金額分別為2,170,725元、2,494,188元,合計為4,664,913元(計算式:2,170,725元+2,494,18
8元=4,664,913元)。從而,原告基於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64,9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蔡佩媛附表一:
┌──┬─────┬──┬───────────┬───────┬───────┬─────────────┬────────┐│項次│項目│單位│施工日期│被告主張│原告主張│100年9月19日協商議定數量│備註說明│├──┼─────┼──┼───────────┼───────┼───────┼─────────────┼────────┤│1│埋設1200m/│件│95年9/19、9/20、9/21、│13.00│26.00│16.00││││m∮SP另件││9/22、9/23、9/24、9/26│││││││夜間施工││、10/18、10/20、10/│││││││││21、11/2、11/3、11/4、│││││││││11/9、11/14、11/15、│││││││││11/16、11/17、11/21│││││││││、12/24│││││││││96年2/7、2/8、2/9、│││││││││3/21、3/25、4/22│││││├──┼─────┼──┤├───────┼───────┼─────────────┼────────┤│2│埋設1200m/│M││408.30│412.00│││││m∮SP夜間│││││││││施工│││││││├──┼─────┼──┼───────────┼───────┼───────┼─────────────┼────────┤│3│埋設1100m/│件│95年11/20│12.00│18.00│││││m∮SP另件││96年11/23、11/24、│││││││夜間施工││12/7、12/8│││││├──┼─────┼──┼───────────┼───────┼───────┼─────────────┼────────┤│4│接1200m/m│口│95年9/19、9/20、9/21、│131.00│147.00│││││∮DI機械接││9/22、9/23、9/24、9/26│││││││頭夜間施工││、10/18、10/20、│││││││││10/21、12/24│││││││││96年2/13、2/14、4/22、│││││││││11/23、11/24│││││├──┼─────┼──┼───────────┼───────┼───────┼─────────────┼────────┤│5│工地焊接│口│95年9/19、9/20、9/21、│104.00│133.00│119.00││││1200m/m∮││9/22、9/23、9/24、9/26│││││││SP夜間施工││10/18、10/20、10/21│││││││││、11/2、11/3、11/4、│││││││││11/9、11/14、11/15、│││││││││11/16、11/17、11/21│││││││││、12/24│││││││││96年2/7、2/8、2/9、│││││││││3/21、3/25、4/22│││││├──┼─────┼──┼───────────┼───────┼───────┼─────────────┼────────┤│6│工地焊接11│口│95年11/20│52.00│67.00│67.00││││00m/m∮SP││96年11/23、11/24、│││││││夜間施工││12/7、12/8│││││├──┼─────┼──┼───────────┼───────┼───────┼─────────────┼────────┤│7│預拌混凝土│M3│95年9/24、10/19、10/20│0.00│446.00│││││141kgf/cm2││、11/7、11/20、12/17│││││││(夜)出車││96年2/5、2/11、2/13、│││││││單據││2/14、3/24、3/25、11/2│││││││││3、11/24、12/7、12/8│││││├──┼─────┼──┼───────────┼───────┼───────┼─────────────┼────────┤│8│AC路面切割│M2│95年9/19、9/20、9/21、│292.00│428.60│││││費(夜)出││9/22、9/23、9/24、9/25│││││││車單據││、9/26、9/27、9/28、│││││││││9/29、9/3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4、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3、11/14│││││││││、11/15、11/16、│││││││││11/17、11/18、11/20│││││││││、11/21、12/4、12/7、│││││││││12/9、12/17、12/20、│││││││││12/24│││││││││96年2/6、2/13、2/14、│││││││││3/19、3/21、3/23、3/24│││││││││、3/25、4/22、11/23、│││││││││11/24、12/7、12/8│││││├──┼─────┼──┼───────────┼───────┼───────┼─────────────┼────────┤│9│切管費1200│口│按竣工圖計算│2.00│11.00│11.00││││m/mDIP夜間│││││││││施工│││││││├──┼─────┼──┼───────────┼───────┼───────┼─────────────┼────────┤│10│防滑鋼鈑鋪│M2│95年9/19、9/20、9/21、│356.40│1,598.00│││││設增加費(││9/22、9/23、9/24、9/26│││││││夜)施工日││、9/29、9/30、10/11、│││││││報││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3、11/14│││││││││、11/15、11/16、│││││││││11/17、11/18、11/20│││││││││、11/21、12/4、12/7、│││││││││12/9、12/17、12/20、│││││││││12/24│││││││││96年2/6、2/13、2/14/│││││││││、3/19、3/21、3/23、│││││││││3/24、3/25、4/22、11/2│││││││││3、11/24、12/7、12/8│││││├──┼─────┼──┼───────────┼───────┼───────┼─────────────┼────────┤│11│閥盒週邊澆│只│按竣工圖計算│0.00│3.00│││││置早強混凝│││││││││土(夜)│││││││├──┼─────┼──┼───────────┼───────┼───────┼─────────────┼────────┤│12│10cm厚AC臨│M2│95年9/19、9/20、9/21、│1,896.00│2,576.50│││││時路面修復││9/22、9/23、9/24、9/25│││││││(夜)施工││、9/26、9/27、9/28、│││││││日報││9/29、9/3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4、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3、11/14、11/15│││││││││、11/16、11/17、│││││││││11/18、11/20、11/21│││││││││、12/4、12/7、12/9、│││││││││12/17、12/24│││││││││96年2/12、2/13、2/14、│││││││││3/19、3/21、3/23、3/24│││││││││、4/22、11/23、11/24│││││││││、12/7、12/8│││││├──┼─────┼──┼───────────┼───────┼───────┼─────────────┼────────┤│13│管溝取樣試│處│95年9/21、9/24、9/27、│8.00│9.00│││││拌費││10/13、10/18、10/21│││││││││、11/14、12/4、12/9│││││├──┼─────┼──┼───────────┼───────┼───────┼─────────────┼────────┤│14│施工中灑水│天│雇灑水車出工單據│30.00│46.00│││││掃土清潔增│││││││││加費(夜間│││││││││施工)│││││││├──┼─────┼──┼───────────┼───────┼───────┼─────────────┼────────┤│15│SP另件材料│kg│按竣工圖及鋼板、管件重│16,429.00│17,272.00│││││費∮1200mm││量計算表│││││││(含)以下│││││││├──┼─────┼──┼───────────┼───────┼───────┼─────────────┼────────┤│16│SP直管材料│kg│按竣工圖及鋼板、管件重│168,734.00│181,409.20│││││費∮1200mm││量計算表│││││││(含)以下│││││││├──┼─────┼──┼───────────┼───────┼───────┼─────────────┼────────┤│17│管線穿越障│處│95年9/21、9/24、9/30、│12.00│21.00│││││礙物增加費││10/18、11/4、11/6、│││││││∮││11/7、11/8、11/9、│││││││0000-0000││11/20、12/7│││││││(夜間)施││96年2/13、2/14、3/21、│││││││工報表││3/25、4/22、12/17│││││├──┼─────┼──┼───────────┼───────┼───────┼─────────────┼────────┤│18│探管費(夜│M│95年9/20、9/21、9/23、│9.50│231.00│222.00││││)施工日報││9/25、9/27、9/28、│││││││││10/14、10/24、11/1、│││││││││11/13、12/7│││││││││96年3/23、3/24│││││├──┼─────┼──┼───────────┼───────┼───────┼─────────────┼────────┤│19│機械挖方(│M3│95年9/20、9/21、9/23、│175.00│271.90│││││探挖)施工││9/25、9/27、11/13│││││││日報│││││││├──┼─────┼──┼───────────┼───────┼───────┼─────────────┼────────┤│20│機械破除RC│M3│95年9/29、11/14、11/15│74.00│112.62│││││混凝土路面││、11/16、11/17、│││││││(夜)施工││11/21、12/24│││││││日報││96年3/21、3/24、3/25、│││││││││12/7、12/8│││││├──┼─────┼──┼───────────┼───────┼───────┼─────────────┼────────┤│21│DI另件材料│kg│按竣工圖計算│782.00│1,012.00│││││費600mm(│││││││││含)以下(│││││││││含內、外塗│││││││││裝)│││││││├──┼─────┼──┼───────────┼───────┼───────┼─────────────┼────────┤│22│切管費(∮│口│按竣工圖計算│2.00│33.00│││││400mm鑄鐵│││││││││管)│││││││└──┴─────┴──┴───────────┴───────┴───────┴─────────────┴────────┘附表二:
┌──────┬───────┬────────────┬───────────┬────────────┐│起日│施工情形││原告主張│被告主張│├──────┼───────┼────────────┼───────────┼────────────┤│95年6月│15日為原訂開工│95年6月15日至95年9月18│││││日,15-30日未│日因抗爭停工,被告同意停│││││施工│工│││├──────┼───────┼────────────┼───────────┼────────────┤│95年7月│整月未施工│同上│││├──────┼───────┼────────────┼───────────┼────────────┤│95年8月│整月未施工│同上│││├──────┼───────┼────────────┼───────────┼────────────┤│95年9月│施工日:19-30│同上│││││日共12日│││││├───────┤│││││未施工日:1-18││││││日共18日││││├──────┼───────┼────────────┼───────────┼────────────┤│95年10月│施工日:11-22│1-10日國慶假日停工,被告│25-31日原告施工日報表│可施工而未施工8日│││日、24日共13日│同意│記載因雨未施工│││├───────┤│││││未施工日:1-10││││││日、23日、││││││25-31日共18日││││├──────┼───────┼────────────┼───────────┼────────────┤│95年11月│施工日:1-10日│││可施工而未施工12日│││、13-18日、20││││││日、21日共18日│││││├───────┤│││││未施工日:11日││││││、12日、19日、││││││22-30日共12日││││├──────┼───────┼────────────┼───────────┼────────────┤│95年12月│施工日:4日、│28-31日鐵路局責令停工,││可施工而未施工14日│││7日、9日、17│被告同意不計入工期4日│││││日、20-27日共││││││12日│││││├───────┤│││││未施工日:1-3││││││日、5日、6日││││││、8日、10-16││││││日、18、19、││││││28-31日共19日││││├──────┼───────┼────────────┼───────────┼────────────┤│96年1月│施工日:10日、│1-9日鐵路局責令停工,此│原告施工日報表記載│可施工而未施工6日│││23日共2日│9日為被告不爭執│11-22日、24日等待復工│││├───────┤│通知││││未施工日1-9日││25日居民向立法委員陳情││││、11-22日、24││26-31日協調居民抗爭││││日、25日、││││││26-31日共29日││││├──────┼───────┼────────────┼───────────┼────────────┤│96年2月│施工日:1-14日│15-25日春節假期(監造日││施工第14日已逾期1日│││共14日│報表:年關將近,經與路權││││├───────┤單位協商同意施作至2月14│││││未施工日:15-│日)│││││25日、26-28日│26-28日等待復工通知│││││共14日│上述不計入工期共14日,經││││││被告同意│││├──────┼───────┼────────────┼───────────┼────────────┤│96年3月│施工日:19、21│1-14日等待復工通知││可施工而未施工5日,已逾│││-25日共6日│26-31日等待復工通知││期12日││├───────┤以上不計入工期20日為被告│││││未施工日:1-14│同意│││││日、15-18日、││││││20日、26-31日││││││共25日││││├──────┼───────┼────────────┼───────────┼────────────┤│96年4月│施工日:21-23│1-20日等待復工通知││已逾期16日│││日共3日│24-31日等待復工通知││││├───────┤以上不計入工期27日,被告│││││未施工日:1-20│僅同意26日│││││日、24-30日共││││││27日││││├──────┼───────┼────────────┼───────────┼────────────┤│96年5月│整月未施工│等待復工通知,整月不計入││││││工期31日經被告同意│││├──────┼───────┼────────────┼───────────┼────────────┤│96年6月│整月未施工│等待復工通知,整月不計入││││││工期30日經被告同意│││├──────┼───────┼────────────┼───────────┼────────────┤│96年7月│整月未施工│等待復工通知,整月不計入││││││工期31日經被告同意│││├──────┼───────┼────────────┼───────────┼────────────┤│96年8月│施工日:26日1│1-25日、27-31日等待復工│││││日│通知,被告同意整月31日不││││├───────┤計入工期│││││未施工日:1-25││││││日、27-31日共││││││30日││││├──────┼───────┼────────────┼───────────┼────────────┤│96年9月│整月未施工│等待復工通知,整月不計入││││││工期30日經被告同意│││├──────┼───────┼────────────┼───────────┼────────────┤│96年10月│整月未施工│等待復工通知,整月不計入││││││工期31日經被告同意│││├──────┼───────┼────────────┼───────────┼────────────┤│96年11月│施工日:23、24││1-22日、25-30日,原告││││日共2日││施工日報表記載等待復工│││├───────┤│通知││││未施工日:1-22││││││日、25-30日共││││││28日││││├──────┼───────┼────────────┼───────────┼────────────┤│96年12月│施工日:7-9日│││已逾期21日│││共3日│││││├───────┤│││││未施工日1-6日││││││共6日││││││││││││原告主張至12月││││││9日即完工││││├──────┼───────┼────────────┼───────────┼────────────┤│97年1月以後││││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21││││││日,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缺失檢討及履約爭││││││議,97年12月22日申報竣工││││││,98年1月13日驗收完成,││││││98年9月11日付款│└──────┴───────┴────────────┴───────────┴────────────┘附表三:
┌──────┬───────┬──────────┬───────────┬──────────┬──────────┬──────┐│時間│估驗計價金額│保險費、利潤、│當期估驗之可物│營造工程物價│物價指數增減│調整金額││││營業稅、規費等│調工程費│指數總指數│調整率│││││應扣除金額合計│││││├──────┼───────┼──────────┼───────────┼──────────┼──────────┼──────┤│95年2月││││94.35│││├──────┼───────┼──────────┼───────────┼──────────┼──────────┼──────┤│95年12月││││103.23││││第1次議價│││││││├──────┼───────┼──────────┼───────────┼──────────┼──────────┼──────┤│95年12月│9,185,612元│1,436,759元│7,748,853元│103.62│7.33%│567,991元││第1次議價│││││││├──────┼───────┼──────────┼───────────┼──────────┼──────────┼──────┤│96年1月│512,335元│0元│512,335元│103.62│未達調整門檻│0元││第1次估驗││││││││(第1次││││││││新增)│││││││├──────┼───────┼──────────┼───────────┼──────────┼──────────┼──────┤│96年9月│6,425,303元│1,031,446元│5,395,857元│110.56│14.68%│791,818元││第2次估驗││││││││(原契約)│││││││├──────┼───────┼──────────┼───────────┼──────────┼──────────┼──────┤│96年9月│0元│0元│0元│110.56│4.60%│0元││第2次估││││││││(第1次││││││││新增)│││││││├──────┼───────┼──────────┼───────────┼──────────┼──────────┼──────┤│96年11月││││112.23││││第2次議價│││││││├──────┼───────┼──────────┼───────────┼──────────┼──────────┼──────┤│96年12月││││114.10││││(竣工)││││(後已竣工以竣工日指││││││││數為當期指數)│││├──────┼───────┼──────────┼───────────┼──────────┼──────────┼──────┤│97年9月││││126.30││││第3次議價│││││││├──────┼───────┼──────────┼───────────┼──────────┼──────────┼──────┤│97年12月││││115.42││││第4次議價│││││││├──────┼───────┼──────────┼───────────┼──────────┼──────────┼──────┤│98年1月│1,501,190元│577,442元│923,748元│114.10│18.43%│170,247元││第3次估驗││││││││(原契約)│││││││├──────┼───────┼──────────┼───────────┼──────────┼──────────┼──────┤│98年1月│1,172,782元│0元│1,172,782元│114.10│8.03%│94,174元││第3次估驗││││││││(第1次││││││││新增)│││││││├──────┼───────┼──────────┼───────────┼──────────┼──────────┼──────┤│98年1月│1,466,974元│0元│1,466,974元│114.10│未達調整門檻│0元││第3次估驗││││││││(第2次││││││││新增)│││││││├──────┼───────┼──────────┼───────────┼──────────┼──────────┼──────┤│98年1月│130,752元│0元│130,752元│││0元││第3次估驗││││││(竣工後新增││(第3次││││││不調整)││新增)│││││││├──────┼───────┼──────────┼───────────┼──────────┼──────────┼──────┤│98年1月│4,646元│0元│4,646元│││0元││第3次估驗││││││(竣工後新增││(第4次││││││不調整)││新增)│││││││├──────┼───────┼──────────┼───────────┼──────────┼──────────┼──────┤│98年5月│3,632,622元│587,944元│3,044,678元│114.10│18.43%│561,134元││第4次估驗││││││││(原契約)│││││││├──────┼───────┼──────────┼───────────┼──────────┼──────────┼──────┤│98年5月│0元│0元│0元│114.10│8.03%│0元││第4次估驗││││││││(第1次││││││││新增)│││││││├──────┼───────┼──────────┼───────────┼──────────┼──────────┼──────┤│98年5月│0元│0元│0元│114.10│未達調整門檻│0元││第4次估驗││││││││(第2次││││││││新增)│││││││├──────┼───────┼──────────┼───────────┼──────────┼──────────┼──────┤│98年5月│0元│0元│0元│114.10││0元││第4次估驗││││││(竣工後新增││(第3次││││││不調整)││新增)│││││││├──────┼───────┼──────────┼───────────┼──────────┼──────────┼──────┤│結算估驗│2,170,617元│495,064元│1,675,661元│114.10│18.43%│308,824元│├──────┴───────┴──────────┴───────────┴──────────┴──────────┴──────┤│合計2,494,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