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石玉碧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石玉碧訴請離婚事件(本院98年度婚字第549號),因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就本件離婚訴訟事件應繳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認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