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98號聲請人丙○○
甲○○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迪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