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陳彥文
陳佩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被告 邱振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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