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債務人 邱登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