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陳世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藥錠壹顆(驗餘毛重零點伍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均已記載就被告所宣告之刑,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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