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69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元
,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