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交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交簡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益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益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應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現場照片36幀」、㈢「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施用毒品犯行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案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010號被告柯益璋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阿美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益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罪刑復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15日3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水源公園內服用酒類後,猶輕忽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公共往來安全之危害,先搭乘計程車返回新北市○○區○○○街○○號3樓住處,復於同日8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新北市○○區○○路公司上班。嗣於同日9時許,行經新北市○○區縣○○道○段與重慶路口,不慎與 許美葉 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因發覺柯益璋酒味濃厚,乃依法對柯益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當場測得柯益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柯益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之供述與自白。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檢察官吳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