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字第15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永康市○○里○○鄰○○○街○○○巷○○號3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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