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許政墣 被告 涂育倫
涂毓庭
林志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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