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 許菁芬 (即 許春輝 之繼承人)
許程超 (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許程鈞 (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許程順 (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許程智 (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許娟寧 (即許春輝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歐琪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