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減刑)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又15日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6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