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美崙新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育詩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 彭仁貴
余淳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完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同意擅自在社區共有外牆搭設雨遮、水管等而違反住戶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市○○段○○○○號土地上之雨遮、水管等拆除(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