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花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遠飛 被告 曾姻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26年鄂附字第2號判例要旨可參。
二、本件被告曾姻慈被訴竊盜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李遠飛既於同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花蓮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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