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郭丁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99計算之利息,與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丁源﹝即借款人﹞於108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得300,000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計收違約金(證物一)。
二、詎債務人郭丁源僅攤還本息至108年5月17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權人本金286,899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證物二)。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件。二、帳卡明細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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