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226號聲請人 蔡雅雯 上列聲請人蔡雅雯因與相對人 曾靖雅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雅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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