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龍威陳忠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龍威即陳忠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2月13日出境,迄今未有入境紀錄,此亦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澎湖縣服務站之移署中 澎服忠 字第1058472382號函在卷足稽,是本件債務人現既滯留國外,如對之核發支付命令,則其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是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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