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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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 程郭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4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零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