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 陳彩琴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
吳宏文 被告 李月玲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
朱書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款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0萬7,5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付利息。」,主張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修補房屋裂痕等之工程費,嗣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具狀追加聲明:「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0萬元之精神慰藉金,並自民事準備書(一)及追加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付利息。」(詳卷第169頁),核原告上開變更顯係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仍與起訴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主要爭點共通,證據資料亦得相通,並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上開原告訴之變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7款之規定,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54.43平方公尺,地上建物建號新竹市○○段○○號,一樓面積31.50平方公尺、第二、三、四層樓面積各為47.19平方公尺;第五層樓20.34平方公尺、騎樓16.65平方公尺,以上總面積210.06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鄰○○路○段○○○○○號房屋(下稱:285-1號房屋)為原告所有,有戶籍謄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可證(原證1),而毗鄰之同段218-9號土地面積54.43平方公尺、地上建物建號92號一樓面積31.50平方公尺、第二至四樓面積各為47.19平方公尺、五層樓20.34平方公尺、騎樓16.65平方公尺,以上總面積210.06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鄰○○路○段○○○○○號房屋(下稱:285-2號房屋)為被告李月玲登記所有,有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原證2)可證。查被告於103年間向原房地所有人購買之後,於同年11月間起即就該整棟樓房內外大肆翻修、重力敲打地板、牆壁及整修衛浴設備,卻施工不當,導致隔鄰原告所有之房屋受損詳列如後:
1、一樓室內樓梯斜坡及天花板有二道L龜裂。
2、一樓上二樓樓梯旁牆壁及樓梯磁磚龜裂。
3、二樓客廳天花板四面牆壁、柱子呈網狀及L型龜裂,與浴室磁磚、廚房牆面等處嚴重龜裂。
4、二樓上三樓樓梯牆面呈放射性網狀龜裂。
5、三樓主臥室、天花板、三面牆呈網狀龜裂、浴室、孝親房屋頂及牆壁磁磚多處龜裂。
6、三樓上四樓樓梯牆壁網狀龜裂。
7、四樓主臥室天花板放射性龜裂、水泥塊剝落、浴室磁磚裂開、親子房天花板龜裂。
8、四樓上五樓樓梯牆壁呈網狀龜裂。
9、五樓神明廳地板龜裂等等,以上係因被告在其所有之房屋大翻修,敲擊牆壁、地板等所造成隔鄰原告所有之四層樓半房屋嚴重龜裂受損,有照片78張(原證3),及明台工程行及優購力有限公司之報價單二份(原證4)可證。
(二)原告曾於104年1月29日委託律師以新竹英明街郵局第45號存證信函(原證5)限期出面協商解決,被告竟不置理。嗣原告委託二家專業之工程行或有限公司查估龜裂等受損、回復原狀所需花費之工程費各為130萬7,550元及140萬3,111元,原告復於104年3月30日以新竹英明街郵局第180號存證信函(原證6)通知被告限期給付原告房屋受損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130萬7,550元,唯被告亦置若罔聞,原告不得已,爰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同法第213條回復原狀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0萬7,550元修補房屋裂痕等之工程。
(三)按慰藉金之賠償請求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是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可供參考。查被告於103年11月中起為經營早餐店之生意,於購買285之2號房屋後不久,即整棟大肆翻修,鑽挖地板及敲打牆壁約至104年1月底止,將近二個半月之時間,已造成隔鄰原告所有同段285-1號房屋之地面、石子地板及各層樓頂板及牆壁之龜裂,於原告在103年12月間發現房屋出現許多裂縫且向被告反應此事,然被告竟不予置理,復貼紙條於門柱上請求被告勿再繼續敲打,被告未作處理,反爾加速其翻修之工程,是被告翻修工程期間之噪音,嚴重影響原告居住之安寧。再者,因被告翻修房屋之工程,造成原告之房屋裂縫多處滲漏雨水,無法安心居住致失眠、焦慮而出現憂鬱之情形,此有原證11之台大醫院新竹分院之診斷證明可證,是原告提出請求精神慰藉金20萬元,應為法所允許。
(四)原告為此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30萬7,550元修補房屋裂痕等之工程費,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付利息。
2、另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0萬元之精神慰藉金,並自民事準備書(一)及追加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付利息。
3、本件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兩造之房屋均為已興建二十餘年以上連幢之老舊房屋,所屬大樓外觀本已多有裂痕(如被證一,大樓外觀照片編號①-④),與二造相鄰之鄰居房屋屋內外屋況(含原告房屋在內)外牆、天花板、屋內牆壁及地板等亦多有裂縫(如被證二,照片編號①-⑫)。被告所購入之258-2號房屋,於裝修前亦有多處之壁癌、裂縫及滲漏之處(如被證三,照片編號①-⑳),是以被告為經營早餐店營業之必要而必須裝修。
(二)對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之意見:
1、第1-4頁第一項至第八項:⑴原則上對於客觀事實之描述無意見。
⑵惟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雖委派二位技師 曾文忠 、 賀仲華 為
鑑定人,然賀仲華技師除第一次104年7月15日到場外,餘均未參與,形同只有曾文忠技師一人之意見,曾文忠技師與原告之子吳宏文熟識,已有偏頗之虞,鑑定中曾文忠技師因病無法繼續鑑定,由曾文忠技師之配偶再委由 莊忠鵬 技師接續為鑑定(此因被告訴代接獲莊忠鵬技師104年11月19日之勘驗通知,打電話予曾文忠技師,由其配偶代接電話所告知),莊忠鵬技師僅到現場一次粗略觀察,言談早已有定見,立場上已有失客觀,此由鑑定結果可以看出(詳後述)。
2、第4-9頁第九大項:⑴第1-7點之說明為觀念敘述,被告無意見。惟強調鑑定人
已經表示「對於裂縫產生的時間,尚無方法得知‧‧‧約可以看出較近時間產生之裂縫或較久遠時間的裂縫,只是仍無法得知真正產生裂縫的時間。」(參鑑定報告第6頁至倒數第3行至第7頁第1行)。
⑵對第8-9點鑑定意見反駁如下:
①被告打除牆壁約只有一、二天時間(因為只有打除一樓
樓梯下方約寬二米*高1.5米之三角牆面),加上廁所磁磚剃除,前後約只一星期時間,鑑定技師所謂打石二星期時間並沒有根據。
②鑑定意見說打石確實會影響使得強度較低的粉刷層裂開
或混凝土中原有小裂縫因受力而變大,並進而研判285-2地面人造石打除及廁所地面拆除磁磚打石部分對285-1同面牆之另面牆面及磁磚影響較大,故知,此部分意見是技師自己的推斷,不是客觀上以專業技術確認之結果,而且鑑定之技師並未確認鑑定中那些部分之裂縫是因為被告打石所造成之裂縫擴大?此部分應請鑑定人確認後,才有可能討論被告之裝修與原告牆壁裂縫擴大有無因果關係。
⑶對第10點鑑定意見反駁如下:
①依鑑定報告附件3-1頁倒數第4-5行中性化試驗結果「現
況中性化程度大約1.5至3.5公分,與混凝土開始灌注(與建築物興建)至今的老化程度相當」,表示:
1.依中性化實驗結果混凝土現況是自然老化現況,無外力介入。
2.本件285-1號之混凝土中性化程度並沒有超過鋼筋保護層厚度。
②本段結論謂:「當混凝土中性化程度超過其鋼筋保護層
厚度時,對鋼筋的保護會減低,鋼筋若生鏽就容易因膨脹而增開混凝土保護層,當吸收撞擊能量時,更容易裂開,現況樓板的中性化程度快接近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等語,證明:
1.本案鑑定之285-1號房屋並無鋼筋生鏽撐開混凝土之情形。
2.中性化程度也還沒有超過鋼筋保護層厚度。
3.故此中性化試驗無法得出285-1號房屋有鑑定技師所稱吸收撞擊能量時更容易裂開之根據。
4.反之可證明被告房屋裝修之打石與285-1號房屋裂縫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⑷對第11點鑑定意見反駁如下:
①牆壁部分龜裂有灰塵堆積,應該是施工前就已經存在的
裂縫,可證明285-1號房屋於被告施工前已有牆壁裂縫。
②「許多裂縫看起來較新,研判是較近時間產生的裂縫」
,惟第6頁第7點鑑定人已敘明現代科技尚無法得知裂縫產生的時間,故知285-1號裂縫是受到285-2號施工打石影響,故此完全是鑑定技師個人對事實之推論,非客觀之鑑定事實。
③鑑定技師所依據之附件5照片1-6宣稱為285-1號施工前
照片,被告否認之,此無法確認為施工前之照片;又由於附件5照片1-6解析度不高,有無裂縫無法自照片完全看出,而且照片上本有一些隱約的裂縫,並非鑑定人所說無裂縫,故此照片無法作為285-1號房屋於被告施工前無裂縫之依據。
⑸對第12點鑑定意見反駁如下:
①被告只有在103年11月初施工時約打牆一星期左右,103
年12月並無鑽打工程,鑑定技師就未確認之事實為評價,立場已失客觀。
②根據原證3第3頁原告指稱拍攝時間為2014.11.24,此時
被告施工早使打牆完畢,如果拍攝日期無誤,也是被告施工後之照片,並非施工前照片。
③鑑定人所謂「所以大部分縣市政府才會規定,無法證明
是施工前的損害,大多會歸責於施工單位」等語,並無根據,而此部分與侵權損害賠償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之訴訟法規定相違背,並無可採。可證明鑑定人已失鑑定應有之中立客觀立場。
⑹對第13點鑑定意見反駁如下:
此為鑑定人依學理之推論,尚無法完全排除可能性。
⑺對第14點鑑定意見反駁如下:
①附件六為285-2號裝修中之照片,此為房屋裂縫嚴重滲
漏水才進行裝修整理,部分照片雖因批土而掩蓋裂縫,但部分照片中多處裂縫仍清晰可見(參附件6-1頁照片4,6-2頁照片7地面,照片8、9)之牆面。
②依附件6-6頁,被告裝修之施工內容第14項記載:「前
後外牆龜裂滲水嚴重,以防水劑填補,防水漆,防水處理」、第15項記載:「室內RC天花板、磚牆、整棟裂縫填補,刷漆,滲水壁癌處理,磨除加防水處重新批土粉刷油漆」。
③鑑定之技師對此明顯事實視而不見,並昧於事實,令被告深感不可思議,可證明其立場有意偏頗。
⑻對第15點鑑定意見反駁如下:
①此修復內容之說明並非針對是否為被告施工所可能造成
之裂縫為修復,而係就原告家中之所有裂縫全面修復之估價。
②尤其地磚裂縫及牆面磁磚,並未經確認是否為被告施工
造成之裂縫,或原有之舊裂縫,鑑定人即以房間為單位做整面之更換,其估價內容並非本院囑託之針對施工龜裂受損之修復金額為估價,本件修復計算毫無公信力可言。
③依照附件4-1至4-4頁所示之數量計算表及工程費詳細表
,可知修繕工程數量涉及牆面、地磚、頂板部分,均以全部牆面即全部之地磚更換整修來估算,完全悖離鑑定之內容,毫無可採。
⑼對附件二之意見:
照片編號1-55處之裂痕應先判斷是否為鑑定技師所稱之新裂縫,才能討論新裂縫是否為被告之裝修施工造成?二者間有無因果關係?是否由被告負賠償之責?鑑定人並未做此判斷。
⑽對附件三之意見:
①3-1中性化試驗如前所述。
②3-2磁磚拉拔試驗,只能顯示試驗時之拉拔強度,並無
被告施工前之磁磚拉拔試驗報告可供對比,以判斷被告之施工與原告房屋之磁磚黏著強度有何變化和影響?故此報告就本案不具意義。
③3-3至3-18透地雷達探測,此探測報告顯示原告285-1號
房屋大部分孔隙發生在粉刷層內,小部份發生在結構體內,無法證明原告之孔隙與被告之施工有何因果關係?⑾對附件五之意見:
①照片7:103年12月被告並無鑽打工程。
②照片8:與本件無關,為原告房屋老舊原本之漏水,被
告房屋裝修時也因頂樓雖原本架設採光罩,仍然漏水嚴重而修補。
(三)台北市土木技師之鑑定報告,係鑑定技師以自行推測之裝修施工項目錯誤事實為損鄰之主要判斷基礎所為之報告,因與事實不符,且影響本件損害事件因果關係之判斷,不足以做為被告房屋裝修房屋是否造成原告房屋損害之根據,原告就本件損害賠償應負舉證之責:
1、鑑定人莊忠鵬技師用以判斷原告285-1號房屋之各樓層頂板之裂縫主要來自於被告285-2號房屋剔除各樓層樓地板磁磚之打石施工所產生之震動,但是被告裝修時於除一樓地面外,各樓層樓地板磁磚並未剔除,莊忠鵬技師判斷之前提事實並不存在,其鑑定之基礎無以維持:
⑴105年5月19日莊忠鵬技師作證時證稱,285-1號頂板裂縫
主要是285-2號2-5樓地板剔除磁磚打石震動造成。然而被告285-2號房屋裝修工程,並無2樓至5樓之樓板磁磚剔除工程,被告只有一樓地板磁磚剔除,2至5樓之樓梯間及樓地板都是鋪設超耐磨木地板,鋪設方式是塗膠黏貼,連鋼釘都沒有釘,此從被告「集思廣藝室內設計工程施工內容」之內容明細項次5記載:「地面人造石打除更換」、項次23記載「1F-5F樓梯室內空間直鋪超耐磨地板,地面塗膠不釘鋼釘」可以看出(卷121頁)。顯然鑑定人莊忠鵬技師所稱被告285-2號房屋各樓層樓地板剔除磁磚打石造成原告285-1號頂板裂縫之前提事實並不存在,完全是鑑定技師之個人臆測,故鑑定結論認為被告房屋裝修造成原告房屋裂縫云云之因果關係論斷失所依據,難以成立。
⑵被告之285-2號房屋只有一樓地面有剔除磁磚及一樓樓梯
下方廁所磚牆拆除之人工打石(卷121頁,施工內容明細項次4、5),如依莊忠鵬技師之推論,打石震動是造成原告房屋裂縫之主因,而震動力量是由近而遠之平行傳導緣故,被告主要打石在一樓地板,原告之一樓之地板應有相當之裂縫,而莊忠鵬技師卻表示,原告285-1號一樓地板並沒有裂縫,屋外的裂縫較可能是車輛擠壓之結果,故莊忠鵬技師之判斷與實際結果相悖,也證明被告285-2號房屋一樓打石之震動力,實不足以造成原告285-1號房屋之裂縫。
2、莊忠鵬技師之鑑定結果有諸多矛盾之處,非客觀科學之實證,且屬於個人臆測,無法成立:
⑴莊忠鵬技師稱新舊裂縫是以目視裂縫中灰塵累積情形為區
別判斷,然原告285-1號房屋每一裂痕寬度自不及1厘米至
1、2厘米間,絕大多數為細小裂紋,裂紋本身以目視尚難以發現,如何目視判定牆壁或頂板小於1釐米裂紋內之灰塵多寡?考量莊忠鵬技師於庭訊時,尚須以平板電腦放大裂紋觀察,都無法一一回答究竟那些裂紋是屬於他所說得灰塵累積之新裂縫,而其僅於104年11月19日到現場勘驗一次,勘驗時並未一一檢視比對裂縫內情況,其所謂以目視判斷灰塵累積而判斷為新裂縫之說詞實過於牽強而無可採。
⑵鑑定報告已說明裂痕產生時間現有科技尚無法得知(參鑑
定報告第6頁第7點),莊忠鵬技師庭訊時卻說以目視裂縫內之灰塵累積可看出新舊裂縫,但又對如何判別新舊裂縫灰塵累積情形語焉不詳,無法說明如何區別判斷,實際上現場285-1號大多為不及1厘米之裂縫,目視根本無法看出灰塵之累積,鑑定人所言毫無根據,全憑鑑定人主觀好惡。
⑶再者,莊忠鵬技師也說縫隙灰塵多寡也會受使用者使用習
慣影響,屋主有無清理打掃也會影響灰塵累積程度,故知所謂灰塵累積狀況受不確定因素影響太多,灰塵累積無法作為判斷根據,尤其無法以一人之好惡為據。
⑷依鑑定人莊忠鵬技師之說明,打石力量之傳導是平行力之
傳導,越近震動施力處力道越大,向外擴散,越遠力道越小,本案最靠近被告285-2號房屋一樓地板及廁所打石受力最大之285-3號房屋,並無因被告施工有任何損傷或新增裂紋,亦即越接近被告打石處反而越沒有裂紋,相較離被告打石處較遠之原告房屋反而認為有裂紋產生,其街論是矛盾的,原告房屋是否因被告房屋裝修施工造成裂紋,尚屬未知。
⑸前鑑定人曾文忠技師於勘驗現場時,曾表示認為原告285-
1房屋頂板裂紋為建商建築時因留設天花板電線管路,加上工程施工不良,因時間久遠漸次產生裂縫,故頂板裂紋多半自天花板中央所留設之電路處為中心,向四方呈放射狀裂紋,所述之產生原因與莊忠鵬技師見解完全不同。
3、鑑定人莊忠鵬技師就285-1號房屋之牆面及頂板裂紋,亦自認混泥土裂縫產生的原因多端,地震、房屋潮濕、雨水滲蝕鋼筋、房屋裝置設施敲打都有可能,本件房屋亦無法排除其他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因素介入所造成之各可能性:
⑴地震因素:據中央氣象局官網公告記錄,自102年01月01
日至104年12月30日期間,新竹縣、市地區共發生33次地震,其中有感地震3個,小區域地震30個(被證四),並不能排除地震對原告285-1號房屋產生裂縫之可能性。⑵環境因素,房屋使用如果潮濕、水氣,尤其廁所浴室,也容易對水泥壁面產生裂縫,無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
⑶房屋本身設備之裝修設置敲打也有可能產生裂縫,查原告
屋內本身設施,包括鋁門窗裝設、衛浴設施裝設、樓梯間扶手設置等等,都有可能因敲打施力使混凝土產生裂縫。⑷實際上原告之285-1號房屋本身建築已久,且建商施工不
良,故整排建築物於被告103年10月購買以前,每一戶均早就已經滿是裂紋,被告施工工程雖有打石工程,但占全部工程極小之比例,僅數日不及一星期,若有震動損傷,最先損及的必會是被告自己的房屋,然而被告房屋除原有裂紋外,並無明顯增加其他裂紋,而被告以人工打石產生之震動力遠低於機器打石產生之震動力,鑑定人未經過震動力道之計算,就斷定打石一定會造成原告房屋之裂紋,其實這個結論如果成立,本件自始無鑑定之必要,左鄰右舍本均可以向被告求償了。實際上最靠近被告一樓地板及廁所打石受力最大之285-3號房屋,亦無因被告施工有任何損傷或新增裂紋,鑑定人鑑定判斷之前提事實不但錯誤,推論也有許多矛盾之處,所採取之目視判斷裂縫、裂紋內灰塵累積狀況之方法,極為主觀、無法想像,其鑑定結論並不足以作為損害因果關係之判斷。
4、鑑定報告中修復金額之估算,係不論新舊裂紋之全部牆面估算,非實際損害之填補估算:
⑴依照莊忠鵬技師估算之修復費用,是以有裝修之牆面全面
修復即整面牆壁計算修復費用,然損害賠償是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為原則,非因此使被害人受益,鑑定人之計算方式是幾令被告裝修原告房屋之全部,不論新舊裂縫一律修補,原告反因此受益,不符合損害賠償之原則。
⑵又莊忠鵬技師表示修復費用估算是依照台北市鑑定手冊之
估價標準,以整面牆計算,然實際上依其鑑定手冊,僅表示宜以整面牆計算(被證五),並非必須以正面牆計算,本案係委請鑑定人就285-1號房屋有無因285-2號房屋裝修造成損害,若有,修復受損之金額為何?而鑑定人鑑定顯然並非依照所判斷實際受損之情形計算修復費用,前提是逾鑑定人所稱新裂縫部分之修補,均與本案無關應先行剔除。
⑶另莊忠鵬技師之估價標準自行增加沒有必要修補之部分,
損害賠償是填補被害人已發生之損害,一樓頂板裂縫只是因鑑定人擔心日後頂板掉落,但其實不一定會發生,也不是現在之損害,故應將頂板修復部分剔除;另285-1號五樓露臺原先並無貼磁磚,鑑定時卻估計鋪設磁磚之費用,此部分均應剔除。再鑑定人鑑定之修復費用均高於所稱「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之工程單價表所示之單價,詳如被證六(被告誤載為被證五)對照表所示,設本院認有估算費用之必要,宜以被證六所示之單價為準。
(四)原告請求精神上慰撫金無理由,應予駁回:
1、原證11之診斷證明僅證明原告罹患重度憂鬱症,無法證明原告之憂鬱症與被告之房屋裝修有何關聯,亦即二者無因果關係可言。
2、原證11之診斷證明記載「個案自述民國103年11月因環境整修問題與噪音問題...」係醫生聽患者自述,亦即原告自己向醫生說的,並非醫生判斷原告憂鬱症之原因,尚無法作為被告賠償之事證及緣由。
3、據附近鄰人告知,原告早於被告購買285-2號房屋前,即患有憂鬱症多年,其憂鬱症與被告之裝修並無因果關係。再原告宣稱之敲打噪音云云,兩造住所房屋鄰近新竹空軍基地,每日均有空軍軍機自建築物上方通過之飛行訓練,居住者長年面對軍機聲響呼嘯而過,其聲響尤大於被告房屋之短期裝修聲響,顯見原告之憂鬱症與被告無關,原告請求無理由,應請駁回原告之訴。
(五)被告為此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為新竹市○○路○段○○○○○號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於83年9月12日登記為原告所有。
(二)被告於103年10月3日登記取得新竹市○○路○段○○○○○號房屋。
(三)被告於103年11月間,對於購買後的房屋委請訴外人集思廣益設計工程行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並有將原先一樓地面人造石打除更換,並將二至四樓廁所壁面及地面磁磚全部拆除重做貼新磁磚。
(四)原告所有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在本院104年7月15日現場履勘及委請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時,可見房屋牆面、壁面、地面、樑柱、樓頂板及二樓外牆有裂縫存在。
(五)被告所有新竹市○○路○段○○○○○號房屋於本院104年7月15日現場履勘時,在二、三、四樓天花板處電燈所在分散處,二樓廚房與原告房屋相鄰處,及五樓牆壁有裂縫存在,在鄰近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內,天花板、牆壁、樓梯間地面、地板亦有裂縫存在。
(六)本院有委請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本案鑑定作業,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技師莊忠鵬、賀仲華出具鑑定報告書。
四、本件爭點:
(一)原告所有新竹市○○路○段○○○○○號房屋有無因被告進行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室內裝修施工,而有龜裂受損的情形?
(二)如有上開情形,原告得請求被告修復房屋受損的金額為何?
(三)原告主張因為被告進行上開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室內裝修施工,因敲打地板、牆壁,造成原告身心及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所有新竹市○○路○段○○○○○號房屋有無因被告進行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室內裝修施工,而有龜裂受損的情形?
1、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間向原房地所有人購買之後,於同年11月間起即就該整棟樓房內外大肆翻修、重力敲打地板、牆壁及整修衛浴設備,卻施工不當,導致隔鄰原告所有之285-1號房屋受損等情,並提出照片為證(詳卷第17至95頁),觀之原告於103年11月24日拍攝285-1號房屋2樓外牆之照片(詳卷第18至19頁),當時2樓外牆冷氣機下方磁磚,尚未見裂縫之損害,比對原告於104年2月5日拍攝285-1號房屋2樓外牆之照片(詳卷第21頁),當時2樓外牆冷氣機下方磁磚,已經出現裂縫,此外,原告於102年10月底拍攝285-1號房屋浴室之照片(詳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5年3月16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第93頁),當時圓圈處未見損害,比對原告於104年12月拍攝285-1號房屋浴室之照片(詳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5年3月16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第94頁),當時同一位置圓圈處已見損害裂縫,足見原告上開主張被告於103年10月間向原房地所有人購買之後,於同年11月間起就該整棟樓進行裝修工程,導致隔鄰原告所有之285-1號房屋受損等情,要非無據。
2、又本件經本院送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技師研判285-1號房屋確有受隔鄰285-2號房屋施工影響而受損之情事,依鑑定內容及說明第8點說明:「鑑定技師莊忠鵬詢問285之2號房屋之屋主相關工期等,得到答覆為:其總施工期自施工,自103年11月中至104年1月底完工,約2個多月,其中打除原有牆壁、地板等打石時間約2星期。因無施工之先後圖說可供會勘時之比對,依據技師經驗,以約2星期的打石時間而言,所打除處應該不少,所以打石產生的振動及撞擊能量的釋放,確實會影響到一牆之隔的285之1號房屋,使得強度較低的粉刷層開裂或使得混凝土中原有的小裂縫因受到這些力而變成較大裂縫在外表顯現出來。」、第9點說明:「由285之2號裝修施工項目可見其打石部分主要有廁所磚牆拆除、地面人造石打除更換、廁所壁面地面磁磚拆除重作、表面水泥剔除等工項都會有打石作業,研判地面人造石打除更換及廁所地面磁磚拆除的施工,對於285之1號之樓版影響較大。而廁所壁面磁磚拆除之打石,因該牆壁與285之1號為同一牆壁的另面,所以此打石對285之1號牆面及磁磚影響很大,打石的振動能量也會傳遞至全體構造。」、第11點說明:「勘查現有之損害裂縫,雖然無法知道損害裂縫發生的確實時間,但可以看出牆壁有部分龜裂之裂縫有灰塵堆積,應該是施工前就已經存在的裂縫,不過也可發現許多裂縫看起來較新,研判是較近時間產生的裂縫,尤其是頂版的裂縫,幾乎都是新裂縫,鑑定技師研判這些裂縫是受到285之2號施工打石之影響而出現的機會很大。」,有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5年3月16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報告書可稽(詳鑑定報告書第9頁)。
3、再者,本件鑑定人莊忠鵬於本院10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結證:「(問:新裂縫會不會也有灰塵堆積?)也會,只是灰塵堆積的數量沒有像舊有的那麼多。」、「(問:新裂縫可否排除因為地震引起的可能性?)地震引起的裂縫在牆壁上或樑柱上是有可能,一般的樓板、頂板機會較少。」、「(問:提示鑑定報告55張照片,是否可以判定哪些是完全屬於新裂縫?)照片12、14、15、23是新裂縫,照片6則是舊裂縫。」、「(問:震動能量是會平移傳導?)大部分是。(問:所以一樓會影響一樓,二樓影響二樓,三樓影響三樓?)大部分是這樣,是有一個角度,能量會稍微向上、向下傳導。」等語(詳卷第190至192頁)。
4、被告雖辯稱台北市土木技師之鑑定報告,係鑑定技師以自行推測之裝修施工項目錯誤事實為損鄰之主要判斷基礎所為之報告,因與事實不符,且影響本件損害事件因果關係之判斷,不足以做為被告房屋裝修房屋是否造成原告房屋損害之根據云云,惟查,鑑定人莊忠鵬為台灣大學土木系及研究所畢業,之前曾從事法院囑託鑑定房屋損害修復案件十幾件(詳卷第194頁),具備專業能力及鑑定經驗,且在本件判斷裂縫產生後灰塵會累積在裂縫內乙節,亦無悖一般經驗法則,對於原告所有285-1號房屋牆壁有部分龜裂之裂縫有灰塵堆積,應該是施工前就已經存在的裂縫,不過也可發現許多裂縫看起來較新,研判是較近時間產生的裂縫,尤其是頂版的裂縫,幾乎都是新裂縫等情,亦無蓄意偏袒原告,衡之鑑定人本諸公平、客觀立場,佐以其專業評估,則被告上開抗辯,尚非足採。
5、綜上,原告所有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因被告進行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室內裝修施工,而有龜裂受損的情形,堪以認定。
(二)如有上開情形,原告得請求被告修復房屋受損的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60年度臺上字第1505號判決及73年度臺上字第1574號等判決可資參照。
2、本件依鑑定人莊忠鵬於10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問:鑑定報告中,在鑑定修復費用時,就有關於牆面舊有裂縫,或是新裂縫的修復,如何進行區別、估價?)鑑定手冊的規定,估算費用要用整片牆,所以新、舊裂縫不需要分開,是以整片牆來估價。只要有新裂縫就是以整片牆來估算。」、「(問:新裂縫跟舊裂縫所佔的比重情況為何?)頂板大部分都是新裂縫,所以有八、九成是新裂縫,牆壁的話是一半一半。」、「(問:地磚舊裂縫跟新裂縫的比重?)三比七或四比六,舊裂縫比較少,新裂縫比較多。」、「(問:樓頂地坪不用修復,該處有無裂縫產生?)是估算在第24項中。」、「(問:據你所估的單價,是否依市面廠商修復之價格來估算?)鑑定手冊有一個標準單價,若項目是鑑定手冊有的,我們就依鑑定手冊的單價,若沒有該項目,即依市價。」等語(詳卷第191至195頁)。
3、被告雖辯稱鑑定人鑑定之修復費用均高於所稱「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之工程單價表所示之單價,詳如被證六對照表所示云云,惟經本院比對被告所提出被證六對照表(詳卷第262至263頁),鑑定人鑑定之修復費用與「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之工程單價表所示之單價差異不大,且低於原告提出之修復報價單,則被告上開所辯,尚非足採。衡之鑑定人本諸公平、客觀立場,佐以其專業評估,應認本件鑑定修復費用係屬合理且必要。
4、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修復房屋受損的金額,應以被告裝修施工不慎造成原告房屋損害,作為原告本件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之金額,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並以鑑定人上開所述:「(問:新裂縫跟舊裂縫所佔的比重情況為何?)頂板大部分都是新裂縫,所以有八、九成是新裂縫,牆壁的話是一半一半。」、「(問:地磚舊裂縫跟新裂縫的比重?)三比七或四比六,舊裂縫比較少,新裂縫比較多。」,乃認本件應以鑑定報告鑑估修繕補強工程費詳細表中所列修繕項目(詳鑑定報告第88至89頁),以頂板部分乘以0.85計算,牆壁部分乘以0.5計算,地磚部分乘以0.65計算修復費用為合理,詳細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為344,556元。
(三)原告主張因為被告進行上開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室內裝修施工,因敲打地板、牆壁,造成原告身心及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所謂之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2、原告主張因為被告進行上開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室內裝修施工,因敲打地板、牆壁,造成原告身心及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提出原證11診斷證明書為證(詳卷第218頁),惟查,原證11診斷證明書記載「個案述自民國103年11月起因為環境整修問題與噪音問題,出現憂鬱,失去興趣,失眠,易疲勞,焦慮,易怒,煩躁,悲觀想法,無望感,注意力不集中,認知功能減退等症狀,今日精神科就診建議宜接受治療」,係醫生聽患者自述,亦即原告自己向醫生說的,並非醫生判斷原告憂鬱症之原因,僅能證明原告罹患重度憂鬱症,而無法證明原告之憂鬱症與被告之房屋裝修有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主張因為被告進行上開新竹市○○路○段○○○○○號房屋室內裝修施工,因敲打地板、牆壁,造成原告身心及精神損害等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44,5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又被告既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調查之證據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
┌──┬─────────────────┬──┬────┬────┬────┬─────┐│項次│名稱│單位│數量│單價│複價│被告應分擔││││││││之修復費用│├──┼─────────────────┼──┼────┼────┼────┼─────┤│1│2樓外牆磁磚裂縫換補│㎡│1.17│1585│1854│1854│├──┼─────────────────┼──┼────┼────┼────┼─────┤│2│1樓牆面披土水泥漆(一底二度)│㎡│44.52│192│8548│4274│├──┼─────────────────┼──┼────┼────┼────┼─────┤│3│1樓頂板粉刷層剃除│㎡│43.00│220│9460│8041│├──┼─────────────────┼──┼────┼────┼────┼─────┤│4│1樓頂板1:3水泥砂漿粉刷+油漆│㎡│43.00│692│29756│25293│├──┼─────────────────┼──┼────┼────┼────┼─────┤│5│2樓牆面披土水泥漆(一底二度)│㎡│55.84│192│10721│5361│├──┼─────────────────┼──┼────┼────┼────┼─────┤│6│2樓頂板粉刷層剃除│㎡│42.62│220│9376│7970│├──┼─────────────────┼──┼────┼────┼────┼─────┤│7│2樓頂板1:3水泥砂漿粉刷+油漆│㎡│42.62│692│29493│25069│├──┼─────────────────┼──┼────┼────┼────┼─────┤│8│2樓廚房、浴室牆面方塊磁磚損害修復│㎡│25.76│1585│40830│20415│├──┼─────────────────┼──┼────┼────┼────┼─────┤│9│2樓樓梯磁磚損害修復│㎡│5.76│1354│7799│5069│├──┼─────────────────┼──┼────┼────┼────┼─────┤│10│2樓樓梯側面裂縫灌注EPOXY│m│2.20│1350│2970│1931│├──┼─────────────────┼──┼────┼────┼────┼─────┤│11│2樓梁裂縫灌注EPOXY│處│8.00│850│6800│3400│├──┼─────────────────┼──┼────┼────┼────┼─────┤│12│3樓牆面披土水泥漆(一底二度)│㎡│78.26│192│15026│7513│├──┼─────────────────┼──┼────┼────┼────┼─────┤│13│3樓頂板粉刷層剃除│㎡│41.31│220│9089│7726│├──┼─────────────────┼──┼────┼────┼────┼─────┤│14│3樓頂板1:3水泥砂漿粉刷+油漆│㎡│41.31│692│28589│24301│├──┼─────────────────┼──┼────┼────┼────┼─────┤│15│3樓浴室牆面方塊磁磚損害修復│㎡│21.84│1585│34616│17308│├──┼─────────────────┼──┼────┼────┼────┼─────┤│16│3樓梁裂縫灌注EPOXY│處│2.00│850│1700│850│├──┼─────────────────┼──┼────┼────┼────┼─────┤│17│4樓牆面披土水泥漆(一底二度)│㎡│68.46│192│13144│6572│├──┼─────────────────┼──┼────┼────┼────┼─────┤│18│4樓頂板粉刷層剃除│㎡│41.31│220│9089│7726│├──┼─────────────────┼──┼────┼────┼────┼─────┤│19│4樓頂板1:3水泥砂漿粉刷+油漆│㎡│41.31│692│28589│24301│├──┼─────────────────┼──┼────┼────┼────┼─────┤│20│4樓浴室牆面方塊磁磚損害修復│㎡│21.84│1585│34616│17308│├──┼─────────────────┼──┼────┼────┼────┼─────┤│21│3-4樓樓梯磁磚修復│㎡│9.72│1354│13161│8555│├──┼─────────────────┼──┼────┼────┼────┼─────┤│22│5樓牆面披土水泥漆(一底二度)│㎡│25.20│192│4838│2419│├──┼─────────────────┼──┼────┼────┼────┼─────┤│23│5樓頂板披土水泥漆(一底二度)│㎡│19.35│192│3715│3158│├──┼─────────────────┼──┼────┼────┼────┼─────┤│24│5樓地面磁磚損害修復│㎡│19.35│1332│25774│16753│├──┼─────────────────┼──┼────┼────┼────┼─────┤│25│4-5樓樓梯磁磚修復│㎡│0.54│1354│731│475│├──┼─────────────────┼──┼────┼────┼────┼─────┤│26│5樓露台剃除隔熱磚移置│㎡│26.66│200│5332│5332│├──┼─────────────────┼──┼────┼────┼────┼─────┤│27│5樓露台地坪彈性泥防水│㎡│26.66│350│9331│6065│├──┼─────────────────┼──┼────┼────┼────┼─────┤│28│5樓露台地坪舖30*30止滑地磚│m^3│26.66│1354│36098│23464│├──┼─────────────────┼──┼────┼────┼────┼─────┤│29│廢料清理及運費│式│1.00│7000│7000│7000│├──┼─────────────────┼──┼────┼────┼────┼─────┤││小計│││││295503│├──┼─────────────────┼──┼────┼────┼────┼─────┤│30│零星整修及其他│式│1.00│17730(依│17730│17730││││││鑑定手冊││││││││規定,超││││││││過20萬以││││││││上,以6%││││││││計算)│││││││││││├──┼─────────────────┼──┼────┼────┼────┼─────┤│31│稅捐及利潤│式│1.00│31323(│31323│31323││││││以上小計││││││││加30項之││││││││10%)│││├──┼─────────────────┼──┼────┼────┼────┼─────┤││小計│││││49053│├──┴─────────────────┴──┴────┴────┼────┴─────┤│總計│34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