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鈺政 選任辯護人 黃駿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蔡鈺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7號案件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及居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該判決1份及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因不服該案判決,於112年4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