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蔡宜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蔡宜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