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甲○○被告乙○○
1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駁回,有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於97年6月6日受收上開裁定,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之查詢單可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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