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瑞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之蕎 (原名 余采霓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率逾期三期當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