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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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黃群堯 被告 陳一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47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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