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55號聲請人 薛蘇美惠代 理人 薛名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亭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86ND0000000-022000002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26003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25004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89005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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