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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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約定於93年7月5日清償,並於92年8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7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8月6日起至93年7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為93年7月5日,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本及借用證等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憲文┌──────────────────────────────────────────────────────────────┐│附表:94年度拍字第1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鄉○○○段││744│建│00│01│15.48│全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