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2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琳 訴訟代理人 白燿光 債務人 鄭玉妹 債務人 陳宗仁
一、債務人鄭玉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憲恒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宗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憲恒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宗仁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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