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宏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建宏基於重利之犯意,分別於起訴書附表(見附件)所示之時間,在該附表所示地點,乘該附表所示之人急迫之際,分別貸予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其計息方式為每借新臺幣3萬元,預先扣除5,000元之利息,每日並需返還1,000元,月息高達借款本金百分之17,藉此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為重利犯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10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05年9月22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6年1月31日死亡,此有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東臺東戶字第1060000583號函暨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及被告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9-405頁)。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盈螢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