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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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本案遭通緝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