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被告 王倩文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德
朱日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第29條可稽。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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