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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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吳長壽 被告 蕭楠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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