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珏昇工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珏昇工業有限公司法│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31日│41,307元│UB0000000││││定代理人甲○○│限公司興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