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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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國立中正大學附設嘉│臺灣銀行嘉義分行│95年4月14日│21,400元│AP0000000││││義縣私立真善美托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