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 柯美枝
廖奕鈞 訴訟代理人 柯美麗 被上訴人 呂佩婷
呂林秀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梁婷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淑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