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2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0,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6,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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