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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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797號  

上訴人 黃鴻恩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77條之16所明定。及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博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之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上訴狀未附繕本,亦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上訴狀繕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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