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O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原告 陳培倫 被告 陳能昭 上列被告陳能昭,因本院一O四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培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