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723號聲請人 王惠涓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巷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王聖欽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12年10月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以利進行遺產清算程序,苟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自無從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借據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全體法定繼承人王惠涓、 王孃琴 等人均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2571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屬實。
則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既已聲明拋棄繼承而無繼承之權,且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堪認被繼承人已無繼承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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