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常智
法官黃致毅法官游璧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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