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44號債權人源良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水生 債務人丞雄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胡雅筑
一、債務人丞雄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雅筑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伍拾陸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退票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001│103年6月10日│489,056元│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AH0000000││├──┼───────┼───────┼───────┼───────┼──────┼───┤│002│103年6月25日│400,000元│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AH0000000││├──┼───────┼───────┼───────┼───────┼──────┼───┤│003│103年7月10日│350,000元│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AH0000000││├──┼───────┼───────┼───────┼───────┼──────┼───┤│004│103年7月25日│350,000元│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AH0000000││├──┼───────┼───────┼───────┼───────┼──────┼───┤│005│103年8月10日│350,000元│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AH0000000││├──┼───────┼───────┼───────┼───────┼──────┼───┤│006│103年8月25日│400,000元│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25日│AH0000000││├──┼───────┼───────┼───────┼───────┼──────┼───┤│007│103年8月30日│226,000元│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AH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