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董孝文 被告 鄭偉欽
○居○○縣○○鎮○○巷00○00號(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