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朱宏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嘉保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