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0號聲請人 陳慶波
顏陳笑 張鴻祥 相對人 林牡丹
陳文政 楊明琴 陳伊安 姜滿足 王麗星 張忠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因請求就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成立分管協議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6,735元【計算式:7,400元/㎡×2,732.12㎡×(94/800+94/800+94/800)=7,126,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聲請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在全體共有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經查得訴外人 張耘嘉 亦為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但未一同列為本件當事人,請聲請人具狀說明是否追加其為本件當事人。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