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285號原告 郭芷安 被告 郭信雄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所示之答辯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自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分案號110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6號,嗣改分案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285號)乙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稽(豐簡附民卷第5頁),而原告於前揭起訴狀所指被告涉嫌傷害等案件,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2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1514號偵查終結,惟該案係於同年11月15日始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本院乙情,有臺中地檢署110年11月15日中檢謀履110偵31514字第110911262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本院尚無其所指被告涉嫌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因原告在刑事訴訟起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仍得利用起訴後之刑事訴訟程序,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以另提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