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羅金蕊 附民被告 蘇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審易字第50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添財被訴竊盜一案,前雖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236號追加起訴,惟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504號以檢察官追加起訴不合法而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但原告若仍欲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不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駁回而受影響,此外亦可俟檢察官對本案另行提起公訴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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