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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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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